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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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一般包括适用的船舶、适用的水域、适用事项等。

我国的海商法适用于通海的可航行水域的货物及旅客运输以及船舶碰撞和海难救助等海上事故。但是,海商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1.适用船舶。对于适用的船舶,我国的《海商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不包括用于军事、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舶。

2.适用水域。对于适用的水域,中国的《海商法》适用于通海或通海的可航行水域,即包括海江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但中国的《海商法》不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应注意适用于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

3.适用事项。关于适用事项,除了上述船舶、运输合同等事项外,《海商法》还适用于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等海上事故。

海商法的创设主要目的是维护海上商业运输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海上商业贸易业的发展。但是,随着海上运输方式的进化和船的速度的发展,海商法的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了。

国际海事海商法的法律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与本法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中保留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合同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最密切相关的国家的法律。

3、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4、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之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5、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6、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相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无论在哪里发生冲突,撞击船只之间的损害赔偿都适用于船旗国法。

1992年通过的《海商法》是建国以来公布的条文最长内容最详细的法律。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中的船只、货物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是指通海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和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是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如果海上船只发生冲突,军舰、渔船、帆船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内。

在租船期间,租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租赁人同意的保险方式向船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光船租赁期间,租赁人负责船舶的维护和修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光船租赁期间,租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租赁人同意的保险方式向船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

1992年通过的海商法是建国以来公布的条文最长内容最详细的法律。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中的船只,货物各方面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是指通海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和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是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如果海上船只发生冲突,军舰,渔船,帆船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的调整范围内财报老师在租船期间,租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租赁人同意的保险方式向船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光船租赁期间,租赁人负责船舶的维护和修理。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光船租赁期间,租赁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租赁人同意的保险方式向船舶投保,并承担保险费用橱窗的光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立法活动,但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未实际实施。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曲折,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后,保险立法工作才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先后公布了一些单项保险法规。1995年6月30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1保险法修改了几次。保险法修改四次,分别为第一次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形式对海上保险作了明确规定。第二次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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