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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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确保社会治安,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福建省特殊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方法》公安部、《关于通过旅馆业对接待旅客住宿的入浴单位进行治安管理的承认》(公治[2000]0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这个意见。

一、明确旅馆业的范围和经营形式

在我省范围内提供房间和床,接待客人住宿的经营场所统称为旅馆。旅馆业的范围和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要提供住宿服务,以“日”或“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酒店、酒店、旅馆(店、社)休息村、招待所、客人(货物)堆栈等,简称住宿旅馆。第二,主要提供沐浴、按摩、健身等服务,提供住宿客人住宿的桑拿、洗浴中心、浴缸(房间)、足浴脚部按摩、休闲(保健)中心(会所)等,简称住宿洗浴按摩场所。

在提供对外有偿住宿服务的政府各地驻地办事处和部门培训中心,军队(包括武警部队)经批准设立并拥有“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酒店招待所,地方部门和人员租赁军队房地产和相关设施开设的住宿旅馆和留宿洗浴按摩场所租赁分散的住宅和公寓,集中经营向他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通称“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等),公民个人在自营住宅经营接待住宿客人的场所(通称“家庭旅馆”),都属于旅馆业的范围。

二、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随着通信和网络等科学技术的发展,现有的住宿旅馆、住宿洗浴按摩场所已经具备了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旅馆系统)的建设条件,必须纳入旅馆系统进行管理。市、县城区公安派出所管辖区的住宿旅馆,新申请设立的住宿旅馆,必须设置单独使用的旅馆系统。其他公安派出所管辖区的住宿旅馆原则上也单独设置。相对偏远的乡镇,使用面积200平方米,床20张以下(含根数),确实单独设置不方便,可以暂时靠近共同构建旅游系统,但共同的旅馆家数不得超过3家。住宿温泉按摩场所都要单独设置旅馆系统。

旅馆业接待客人住宿或留宿客人时,必须检查客人的身份证,严格按照旅馆系统要求项目实时登记。坚持实名登记,严禁一证多人、证人不一致。国内人员住宿,主要用居民身份证登记。其中,军人也可以在《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れ63;退休证明书》、《士兵证》、未成年人在《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中登记。外国人、华侨和香港?澳门灾难?台湾同胞必须用「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有效的身份证登记。临时共同构筑酒店系统的住宿酒店,必须在住宿客人入住后2小时内将住宿者信息输入系统。

各地公安机关要认真落实有关旅游系统运行管理的规定,完善信息登记输入、比布控制和接待警察等各阶段工作规程。要积极推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的使用,确保信息录入方便、准确。

三、加强住宿洗浴按摩场所的治安管理

住宿客人住宿是指住宿客人即使超过凌晨2点或超过凌晨2点也要接待客人。住宿客人入住的沐浴按摩场所,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福建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查结果63;批准表》(一式二部);

(二)沐浴按摩等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合同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与单间、按摩操作之间设置透明门与窗的情况说明;

(五)验证登记、贵重物品保管、值班巡查等治安安全制度及防范设施、贵重物品金库的设置情况说明;

(六)治安保安、保安的配置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受理后,应立即协调指导建立旅游系统,通过审查发给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其中,入浴按摩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瓶数)的情况下,设置区市公安局审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签发,经营面积不到1000平方米的,请进行审核?负责发行。在酒店、酒店、休假村等住宿酒店内设置的住宿入浴按摩场所是该酒店直接经营的,没有另外的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但在原来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中必须经营住宿沐浴按摩项目,并标明要单独设置旅馆系统。把场所转租给别人,或者别人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另行申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住宿温泉按摩场所,必须确立住宿者的验证登记制度,健全,明确宿夜休息人员,从上午2点到早上7点进入场所,或者以实名登记沐浴按摩、休息人员,实时进入酒店系统。

为明确不住宿客人的沐浴按摩场所,各地公安机关加强日常治安检查,督促经营者按时清洗场地,严禁住宿客人住宿,违者根据“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酒店的行为”进行调查?必须处理。

四、加强公寓式酒店治安管理

“公寓式酒店”可以按照住宿酒店的设立条件和步骤申请许可,取得酒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再营业。公安机关在审核时应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处理特殊行业审批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检查旅馆业消防安全审查合格证书。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发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对于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寓式酒店”,必须严格按照旅馆业的相关规定实施治安管理,构筑旅馆业系统,实施验证登记、旅客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管理制度。“公寓式酒店”与租赁住宅不同,不应作为租赁住宅进行管理,未经许可不得纳入管理。

六、加强“家庭旅馆”的治安管理

“家庭旅馆”必须同时具备自有、自住、自营三个条件。即,房屋财产权自有、房东及家属居住,由房东或其家属自行经营。对“家庭酒店”按以下分类实施治安管理:(一)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或床位20以上(不含瓶数),以及市、县城区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内的“家庭酒店”,按照住宿酒店的设立条目进行审查许可和管理。

(二)在其他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范围内,对于房屋使用面积200平方米或床在20以下(含瓶数)的“家庭旅馆”,在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之前,参照租赁住宅进行管理,管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促进旅游业系统的构建。无法将住宿者信息纳入旅游系统进行管理的,不得接待住宿。

七、取缔无证经营旅馆

旅馆业属公众聚集场所涉及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保护合法、调查违法、惩处违法”的原则,大力整治无证经营旅馆。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加强督促和指导,促使按照规定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应予惩处。

旅馆业管理条例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经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布公安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一部分条款被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在有20条相关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酒店、招待所、旅店、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为旅馆),无论是国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个人经营、外商投资经营,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无论是长期经营还是季节经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为建立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进出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并具备必要的防范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设旅馆,须经主管部门核准,签署当地公安机关意见,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批准开业。

被批准开业的旅馆,在休业、转业、合并、迁移、名称变更等情况下,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3天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报。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设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治安保卫组织或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检查旅客身份证,按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海外旅客住宿,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旅馆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子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于旅客寄存的财物,必须确立登记、领取、交接制度。

第八条旅馆应妥善保管旅客留下的物品,并返还原主,明确招募。经过招募3个月后没有人领取的情况下,必须登记制作册子,在当地的公安机关捡到遗物处理。对违禁品和可疑物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处理。

第九条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者,被进行可疑行为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在不知不觉中报告或隐瞒。

第十条在旅馆内开设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旅馆。

第12条在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猥亵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在旅馆内,不得饮酒喧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转让床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旅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设立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协助对旅馆职工的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处罚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者。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工作,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的职员和旅客必须合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设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依法处理。

第16条旅馆员工违反本办法第9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其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也应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相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1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备案公安部。

第20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发表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被废止。

旅馆必须配备基本的消防设施和防盗安全设施。

旅馆业管理条例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经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布公安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一部分条款被修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在有20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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